南京林业大学危险废物收储、转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以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条
各学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为第二责任人,对所管辖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废物管理的检查、监督责任,各实验室应明确一名专管人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存放、移交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化学试剂仓库负责危险废物的入库登记、收储、转移工作。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六条 教师必须对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教育,使学生了解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了解各种药品、试剂的特性,掌握取用方法,并做出示范,提出具体要求,减少由于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
第七条 用量较小的危险化学试剂,应按实际用量申请、领用,尽可能减少因危险化学试剂剩余或久置失效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八条 各学院、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环保教育和培训,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应派专人具体落实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移交危险废物时,需在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网站下载《危险废物移交单》,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盖章。移交前认真检查瓶盖是否拧紧,是否有漏液,包装是否结实,搬运过程中要小心轻放。需两人以上同时进行移交。
第十条 使用化学药品、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回收装置,将实验后产生的化学废液、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达到一定量后及时送交化学试剂仓库,不得在实验室内堆积。
第十一条 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意倒入水池或堆放填埋。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按危险废物类别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要有单独的存放地,要避免高温、远离生活垃圾,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地点应张贴危险废物标志,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放、混装。
第十四条
实验室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物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废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废弃物处理公司统一处理,禁止实验室将危险废物自行处置。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实验室,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同时报告学校,学校在24小时内向环保部门汇报,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在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方面措施不力,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