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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南京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qgsf.njfu.edu.cn  2011/9/30  

南京林业学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院长是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是第二责任人,对所管辖的实验室的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同时实验室要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该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该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五条 实行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实验,谁负责”的原则,裁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在实验室显眼地方悬挂,严格贯彻执行。制作适应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第二章  分则

第七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要定期检查,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演习,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禁在走廊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有条件的实验室需安装防火防盗系统、智能门卡系统、红外探头等安全设施。

第八条 水、电、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实验室要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条 实验室要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药品要保管好。指导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及其它危险化学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剧毒、放射性物品实施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双人双锁、两人一起领用制度。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用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实验室负责人要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放射性实验。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按规定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对产生的废弃物要及时送交学校化学试剂库,不能随意丢弃。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制定压力气瓶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认真做好压力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气瓶要严格按规定送检,严禁使用超期气瓶。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安放稳固,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十七条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十八条 使用压力容器的实验室,应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师生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实验室购买压力容器后须按要求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报学校建档,配合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关准予安装、使用及年检手续。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依据压力容器操作规范在本实验室内使用,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应急预案,并放置在实验室明显处;实验室技术人员有义务和责任对使用人员讲清使用操作规程,并进行安全教育及具体指导。各实验室应设专人使用、管理压力容器。使用、管理人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年检。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在压力容器旁粘贴警示标签,提示他人注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间距进行摆放。压力容器附近严禁烟火或使用明火,并应张贴警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定期清理核查在用高压容器,并对其进行安全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报废的压力容器,报废时应通知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到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分管副院长批准,并报请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备案。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学校规定存档。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停水停电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减小、防止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层层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学院、保卫处、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有权停止其实验,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大型精密贵重仪器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滞后发作(发现)的中毒、人身损伤事故,学院主要负责人要立即、亲自调查,以最短的时间逐级报告。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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