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设备购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南京林业大学招标管理规定》及《南京林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仪器设备验收,经相关部门领导及校领导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条 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签订仪器设备购置合同后,用户单位必须及时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明确使用管理人员,落实安装地点,准备好所需环境设施,做到货到及时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五条 单价大于等于10万元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组织学校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使用单位在完成开箱、安装、调试、培训、预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到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办理验收登记手续,校验收小组按期进行现场验收。
第六条 校验收小组完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现场验收后,用户单位向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设备管理科提交仪器设备购置报告、合同文本、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和大型设备履历表资料,同时领取验收报告复印件。
第七条 验收合格的单价大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设备管理科统一进行分类管理,归档。具体包括:
(一)仪器设备购置申请;
(二)合同文本;
(三)仪器设备技术资料;
(四)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履历表;
(五) 验收报告。
第八条 单价小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九条 档案日常管理
(一)档案整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对采购项目的全部资料进行及时整理,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整理内容主要包括: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项目资料是否重复、遗漏或相互矛盾;其它不符合档案完整性、真实性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合同电子文档的整理并及时备份。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尽快补齐相应资料
(二)档案装订、归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