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南京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购置、使用、调拨和报废等全过程进行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管理范围 
   第三条  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为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计划执行和管理。各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主管仪器设备工作的责任人,并合理配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500元以上的设备类固定资产。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五条  申请仪器设备购置首先由各单位根据购置计划填写《南京林业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经费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报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    第六条  为保证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各单位填写《南京林业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前,应充分调研该设备供应商情况及用户使用情况,合理填写各类技术指标。定制或自制的各类仪器设备,需提供设计方案、设计图纸,明确的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预算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在购置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具体要求见《南京林业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在仪器设备购置工作中,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南京林业大学招标管理规定》和《南京林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四章  验收与建账 
  第九条  新购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到货验收工作,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并记录外包装及设备外观状况(受潮、锈蚀、损伤等);    (二)按合同、技术协议或装箱单,进行品种、规格型号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三)按合同、技术协议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进行逐项验收,并应保证结果的可重复性和稳定性;    (四)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验收报告,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归档。 
(五)安装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记录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备忘录,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负责办理商检、索赔事宜,并与供货方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条  新购置的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需到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每台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报表;     (二)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    (三)进行与仪器设备相关的学习与培训,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四)在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和新的测试技术及方法,使仪器设备发挥更大效益。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对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六章  借  用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按照先部门内后部门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办理。借用仪器设备均需填写《南京林业大学仪器设备借用单》。  
    第十六条  本部门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本部门负责保管的仪器设备,应先提出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借用者在部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  校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短期借用其它部门负责保管的仪器设备,由借用部门向借出部门提出申请,经借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借用人向借出部门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八条  向校外出借仪器设备 。 
  (一)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向校外出借。因科研合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短期借出的,应在不影响本校工作的前提下,由借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借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审批。 
  (二)仪器设备出借给校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三)学校可对出借给校外的仪器设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以日计算,原则上每日按不低于仪器设备原值的千分之一收取,收取的折旧费一律交至学校财务处。 
  (四)向校外出借仪器设备应签订借用协议,明确借用期限以及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借用需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九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需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用。    第二十条  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按时归还。借出部门应对归还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如有损坏或丢失,按《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固定资产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调拨和调剂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在本部门内部调拨,由部门资产管理员直接在我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网上发起,经本部门负责人网上签署同意后。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打印资产调拨单,进行设备明细帐务调整并转移仪器设备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各部门之间调拨,由部门资产管理员直接在我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网上发起,经本部门负责人网上签署同意后。经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网上审核通过,仪器设备调入部门的资产管理员网上签署,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同时,调入与调出部门在完成设备明细帐务处理后转移仪器设备及相关资料。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打印完成审批后的调拨单给各部门归档。原值达到10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学校有权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作调剂处理。仪器设备基本完好,本部门已不需要的,可由使用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需求情况进行调剂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将仪器设备调拨给校外单位,必须经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原则上采取有偿调拨的方式进行。确有需要,要进行无偿调拨或对外捐赠的,由学校与接收捐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任何院系、部门无权进行资产的无偿调拨和对外捐赠。批量及贵重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除签订必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外,经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需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移  交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向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并经本部门领导确认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及出国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仪器设备移交工作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账、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     (二)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三)附带工具;    (四)实验室及实验室内箱、柜等的钥匙;    (五)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人员仍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使用。离退休人员使用课题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也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章  报  废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是指仪器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无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经有关专家论证确认后可以办理报废手续的。具体实施细则按《南京林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损坏和丢失 
  第二十九条  师生员工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完好,防止国有资产损坏和流失,如发生损坏、丢失,应予以赔偿。具体实施细则按《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固定资产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章  资产清查和统计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督促、指导各单位进行帐、物的清理检查,做到帐、物相符,确保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帐、物清理检查工作,确保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安全与完整。按规定要求向学校有关部门报送仪器设备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设备管理和设备使用部门都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效益,防止和制止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